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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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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报废车辆回收公司手续: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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