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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是未经营、无债权债务或是已结清债权债务。二、简易注销申请所需材料签署的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指定...
公司进行简易注销首先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申请注销备案,登报满四十五天,之后携带营业执照、清算报告,公司解散的决议申请公司注销。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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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基本流程为:①依法清算;②发布公告;③申请登记;④登记审查;⑤作出决定;⑥领取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即可。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简易注销是指,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可以完成公司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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