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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批,仲裁委员会从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受理的,从决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不受理通知书,决定送达申请人的,从决定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的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要求10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起诉人不交答辩状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员工一方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必须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三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以通知书或公告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事件,从立案立案日起7天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事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员独自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组成特殊仲裁庭,由三人以上仲裁人单数组成。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科学调查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或者对双方当事人的投诉和答辩存在的疑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找到相关机构,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遇到需要调查和鉴定的问题,法定部门必须进行调查和鉴定仲裁调停在明确争论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和仲裁员主持,先调停劳动争议事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开庭前5天,必须以开庭时间、场所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进行调停。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协商作出裁决,并做出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予起诉的裁决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五天内结案,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十五天。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如果事件复杂需要延期,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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