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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工伤职工因为旷工被开除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金

2022-03-01
八级伤残工伤职工因为旷工被开除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八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存在医疗依赖和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的补偿,与解除合同原因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因职工违纪解除合同而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工伤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本次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本次工伤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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