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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地方法规会有所区别 例如四川和广州、上海就有地方法规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为准。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 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几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种。 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违反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2020年颁布的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删除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内容。具体执行参照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例如《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i]第四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2020年颁布的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删除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内容。具体执行参照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例如《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i]第四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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