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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说还要再开庭,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除非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2、《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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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完庭后,不能再提出变更仲裁的请求,至于还需要不需要重新开庭,由仲裁庭决定。
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增加,也可以在开庭时(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前)增加,根据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追加的时机,因为追加的时机不好,对方可能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针对新的诉讼请求给予准备时间,这样就会把时间拖长。可追问,望采纳~
关于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时诉讼费的计算办法 一些法官在当事人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时,常常会以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作为新的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但是,因为计算案件受理费的费率是随着标的额的大小浮动的,所以在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变更前的的标的额和变更后的标的总额分别计算诉讼费用,不足的部分补交,多余的部分退还。 比如当事人原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已预交诉讼费用五十元,现当事人又增加了一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爱理费就应当是先算出两万元的诉讼费为三百元,再减去当事人已交的五十元,当事人应再补交二百五十元,如果按增加的一万元作为新标的额的话,当事人就只需补交五十元,实际上少交了二百元。当然也有多交的现象,如原诉讼请求为五十万元,已预交诉讼费8800元,现变更为五十五万元,应收诉讼费9300元,当事人应补交500元,但如果按增加的部分五万元计算,当事人就应再补交1050元,这样就多交了550元。看似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法官却认识不太清楚,以至在计算中存在错算和漏算的现象,当事人问起来也一头雾水,不知所以然。 三、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是先计算原告败诉部分的费用,用其应当预交的费用减去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作为被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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