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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种印花税应税证明书(合同),纳税人必须自己制作详细汇总表。详细汇总表的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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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种印花税应税凭证(合同),纳税人应自行编制详细汇总表,其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中包含的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根据汇总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形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10日内,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应与详细汇总表一起保存,供税务机关检查。
签订电子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1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二、发电厂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各级电网互供电除外)签订的购销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表征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四、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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