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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
依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理合同并不在印花税计征的范围之内,所以签订的代理合同是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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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属对正列举式凭证征税的税种,对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我们理解不缴纳印花税。
往来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往来款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在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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