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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
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提取标的物,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理人;也可以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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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存放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合存款或者存款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标的物,存款所得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出售所得价款交给存款部门时,存款成立。存款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在存款范围内交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存款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理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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