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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部门上班,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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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十条有关于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讼诉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所提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是税务机关一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网站首页 学会简介 法治动态 法学研究 法治文化 会员天地 新法释义 法学交流 浅谈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影响 时间:2016-12-30 潘霞刘举林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新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第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制约,并从保障诉权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管辖制度改革、当事人制度的完善、证据与举证责任制度的创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建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判决制度的完善、被告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加强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这其中,对税务行政复议影响最大的当是当事人制度的完善,即明确了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使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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