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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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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③不同的审理方法和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税务复议机关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采取其他方式)审查税务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度。④效果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只能上诉,上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不同。除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监察部门。行政复议意见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整改意见等。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予以通报。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税、加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销售、收缴、开具发票等。(四)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出具完税凭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十一)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违法的,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前款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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