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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后的房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且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方所有的,不得认定为夫妻共...
结婚之后的房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且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方所有的,不得认定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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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婚姻生存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地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登记在一方孩子的名义上,该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除了约定。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孩子的名义上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自己孩子的赠与,房地产必须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不属于一方。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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