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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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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的方式,望采纳。 【1】夫妻必须在中国内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2】一、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 (一)文书送达方式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一)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 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二)外交送达,这个规定在于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 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也是说中国国籍的人在外国居住,那么法律文书就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这点需注意,通过向业务代办人送达,需通过业务负责机构授权才可以。 (五)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 那么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三、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 (一)只能公告送达,这是因为对于离婚身份的案件,被告不再国内的话, 采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理的方法,那么不知道具体地址,只能公告。
1、关于涉外案件文书送达规定: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离婚案件可以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时,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将诉讼文件送达下落不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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