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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母对其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和费的权利;2、婚生...
【1】根据《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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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母对其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和费的权利;2、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一、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二、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三、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常意义下的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个体所应该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而我们享有我们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比如,您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电话号码、家庭背景等等和您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单独立法。六、只有针对一些特定情形下的个别保护,比如刑法上有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民法上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等。七、不能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等同于隐私,个人的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大于公民隐私权的包含范围。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在求职过程中,我们的电话号码、身高体重等信息一定会被用人单位查看到,他们的查看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但是我们的个人隐私,除非是法律强制规定,否则任何人都没有查看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2】提问者如果有必要证据,确认自己的亲生父亲,可以去法院诉讼,确认亲子关系。【3】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4】提问者和养父收养关系从成立那天起,和自己的亲生父亲权利义务已经消除。【5】如果做了亲子鉴定,你和那个男人的父子关系成立,那个男人如果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会给你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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