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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结婚证的收回及处理问题

2024-11-26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外,还需要提供本人两寸照片两张。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时,应在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首先需要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然后,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和应尽的义务。在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情况下,应按指纹。 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需要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同时,“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或代按指纹。 最后,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并在离婚证上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将退还给当事人。 综上所述,如果是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应当收回结婚证;如果是法院进行的离婚,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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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另外还要求带本人两寸照片两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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