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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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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按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器具,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赔偿金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于16岁以下的,每年减速1年,年至少1年。70岁以上的,最低年,按照医院证明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计算。(九)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人抚养至16岁。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不仅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交通费; 4、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 这些费用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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