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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
当事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相关法律可参考:《诉讼费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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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依法自动撤销诉讼或撤销申请处理。
逾期缴纳诉讼费的后果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或者减免诉讼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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