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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
1、股份有限公司会解散的情形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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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股东不能因为公司损失严重而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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