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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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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会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公司解散有主动解散以及强制解散。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2/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上述表决权。它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和业务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无需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承,而不是消除。合并、分立解散不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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