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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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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1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公司自愿解散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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