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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起诉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 (2)适用的审...
二审和再审有以下区别:(1)提到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再审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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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性质不同。法院一审程序全面审查,二审程序监督法院审判,监督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宪法性。造成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第一审程序是原告为了行使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法院判决有异议。3、不同的诉讼主体导致审理程序。一审中原被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告、被告和原审第三人既可以作为上诉人,也可以作为上诉人。4、不同的判决效力。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决直接生效。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
离婚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审级、层级不同。一审适用第一审法院的程序,二审有第二审法院的程序; 2、适用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二审只能适应普通程序; 3、任务不同。二审不仅要完成同一程序的详谈任务,解决当事人纠纷,还要监督、检查下一级审判工作的任务; 4、裁判的效力不同:一审可以上诉,过了上诉期没上诉的,一审才生效;二审是最终判决,宣告后立即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三)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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