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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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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及时制止严重不良行为。学校的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绝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先不理睬,秋后算账。2.与监护人配合做细致的转化工作。转化工作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想教育,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加强有针对性的道德品行、法制教育和相关教育;二是矫正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转化工作切不可浮躁,要允许未成年人有反复,但转化工作不可放弃。3.必要时送工读学校教育和矫治。送工读学校要经过相关申请和审批程序,并且是对原校难以管束,监护人和教师在管教方面都感到力不胜任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教育和矫治措施,决不能成为学校推卸教育责任的手段。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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