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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
不良行为有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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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是大众传播媒体,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有直接影响。特别是未成年人因其是非辨别力、行为控制力、心理承受力都较成人弱,出版物对他们的影响就更大。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出版物的消极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出版物不能观看、收听: 1.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内容的; 2.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 3.淫秽的。 随着通讯技术(如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播方式的普及和发展,法律所禁止的有害内容和信息也出现在一些“热线”、计算机网络当中,对此,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未成年人也应自觉抵制,不听、不看、不传这些有害内容和信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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