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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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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四)疏通、清掏下水管线、污水井;(五)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服务;(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环保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七)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九)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从物业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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