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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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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是: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即除了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对于某些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有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的案件管辖权都在法院。本法的特殊规定即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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