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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职务发明与合作和委托发明

2023-07-16
我国《专利法》第8条中对于合作发明进行了定义,合作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作发明的产生是基于合作或者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合作发明与职务发明存在一定的类似之处,即在合作发明的情形中,也有可能出现个人与单位相联系的情形,但不同于职务发明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不平等地位,在合作发明中,个人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从而与单位进行合作,作为一种诺成、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法律关系中或是实际关系上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而正是由于这种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合作发明中的发明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除另有协议的,均享有专利申请权,并在申请获批后成为专利权人,从而享有对发明创造较为完整的权利内容。因为是单位授权员工进行相应的职务发明,所以说职务发明也是属于专利的所有权人的,虽然职务发明属于单位但是发明人也是可以享有部分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署名权、获取奖励与报酬的权利以及优先受让权的,同时单位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发明人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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