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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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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本问题中涉及到两个行为,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和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其中之一就可以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本问题中涉及到两个行为,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和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其中之一就可以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组装汽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造的汽车,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即没收组装汽车或擅自改造的汽车和零部件,非法产品价值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生产、销售组装或擅自改造的汽车行为可以认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汽车违法行为,因此规定按第3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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