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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
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和惩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窜货的责任,如约定违约金、没收保证金等。厂家会处罚经销商,罚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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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经销商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一种是经销商有合法来源可以证明其对所经销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不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免于赔偿。 第二种是在先使用,即注册商标被授权之前就已经销售,即销售在先。总的来说,经销商对于自己代理的商品应该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该商品是否具有授权,是否具有商标注册证,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至少可以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申请行政复议作为供应商的一项维权渠道,其解决的问题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去解决。具体来说,供应商只有在发生或遇到以下一些事项时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罚款”处罚的情形。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机构认为他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等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处罚,此时,供应商如果认为有关机构调查或掌握的情况不实,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可以对供应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此,如果供应商认为定性不准,或处罚过重等而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协调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不服被“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或发现供应商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存在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可以对其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如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各种建筑或技术性的资质证书等,对此处罚,如果供应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警告”处罚的情形。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机构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发现其存在着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等,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处罚。对此,供应商如果对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警告”处罚表示不服的,也可以依程序和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从与厂家的关系看 厂家与代理商是代理的关系厂家与经销商是买卖的关系 代理商从厂家拿货,由于是代理而不是买卖的关系,所以一般可能不会现款现结,而厂家希望增加现金流转速度,就直接找经销商啦. 经销商 ★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各类销售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商或经销商层级的增多。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而言,其利润则主要来自于销售利润、返利、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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