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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经销商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
经销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经销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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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作为供应商的一项维权渠道,其解决的问题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去解决。具体来说,供应商只有在发生或遇到以下一些事项时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罚款”处罚的情形。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机构认为他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等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处罚,此时,供应商如果认为有关机构调查或掌握的情况不实,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可以对供应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此,如果供应商认为定性不准,或处罚过重等而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协调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不服被“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或发现供应商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存在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可以对其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如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各种建筑或技术性的资质证书等,对此处罚,如果供应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警告”处罚的情形。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机构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发现其存在着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等,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处罚。对此,供应商如果对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警告”处罚表示不服的,也可以依程序和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1、商标侵权由于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公共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即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对是否并处罚作出选择。而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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