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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设立XX,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湿地名录的拟定、湿地保护范围的划定、湿地保护方案的制定、湿地资源的评估,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XX成员由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二)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三)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四)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五)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六)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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