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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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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第二联及样品。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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