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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如何办理

2021-11-25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逮捕措施的必要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拘留所拘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对决定逮捕的人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需继续核实、审理,可取保候审后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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