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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诉讼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确定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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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的具体情况根据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不开庭的,因为只有法院才需要开庭的,但是行政复议需要审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提起法院管辖权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了关于管辖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障,主要表现在: 1、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扰,将级别管辖权上收——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选择权——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认和吸收了行政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原则:跨区域管辖原则——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明确管辖权争议的可操作性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吸收了司法实践的经验性原则: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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