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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死亡,或者因虐待...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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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虽说比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但是对14到16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对14到16周岁的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产或者其他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绑架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一般绑架罪有以下形式:1、以勒索财产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他人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是犯罪分子绑架他人控制后向近亲属索要财产的行为。2、以财产以外的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绑架他人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离开犯罪现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婴幼儿进行盗窃。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威胁、威胁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是指向勒索财产,也有政治目的、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如果以财产为目的,必须是勒索财产,即强行索要财产。其侵权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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