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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的认定: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产或者其他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绑架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一般绑架罪有以下形式:1、以勒索财产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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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抢劫又绑架怎么定罪,首先,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其次,从法律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此批复虽然是针对绑架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问题作出的,但笔者认为,对“绑架过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绑架的暴力胁迫行为产生之时。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得被害人财物开始到绑架被害人为止,被害人一直处于暴力胁迫之下,故仍可适用该批复认定为绑架过程中劫财。
怎么认定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9条的规定,,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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