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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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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侵权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小心,无意中损坏了交通工具。举例来说,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不小心把刹车弄坏了。如果交通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规章制度,过失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造成重大事故,虽然危及交通安全,但不构成本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法律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例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才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此类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否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后果严重但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主要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该预见破坏交通工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失的,属于事故,不构成犯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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