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重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1、留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峻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合同上单位名称是否是全称,单位名称和印章是否一致,单位的地址(包括送达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正确;合同签订人员是否具有授权,本人和身份资料是否一致;单位建筑工程联系人员和工程代表是否明确,变更联系人和工程代表,交接程序是否合理安排,代表的权限范围是否明确;单位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单位经营资格、信用等;合同是否有第三方参与,假如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等。工程来源是否正当(如需要经过招标的是否经过招标),是否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工程名称是否规范,工程范围、内容是否清晰;。对实行资质治理或特别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轻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精彩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详细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要害审查项目之一。审查施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所要求的施工企业法人资质等级。审查时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应该拒绝,以免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还要审查施工当事人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等情况,加以调查核实。
关联案件占较大比例.不少案件是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侵权。以及不同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侵权的案件;还有的案件虽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当事人就同一法律问题反复向不同层级法院起诉;第四,司法审判面临持续挑战,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互联网已深刻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但一方面,不少基本问题直到现在还存在很大争议;另一方面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理论、实务界仍然对一些基本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构成,免责条件与侵权构成的关系。免责的具体条件,过错标准及其把握,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广播权、放映权的区别等等。本文拟就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审判实务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4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