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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申请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2)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根据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2)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根据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2)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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