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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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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国籍,除根据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根据船舶航空区的相应验证以下文件:(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者应根据船舶种类验证法定船舶验证机构发行的以下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测量证书2、国际船舶重线证书3、货船结构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9、货船安全证书10.其他航空证书有关。(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者必须根据船舶种类提交法定船舶检验机构发行的船舶检验证明书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明书。从国外购买有外籍的船舶,船舶所有者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在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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