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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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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如下:1。船舶在登记机关登记船舶所有权;2、相关文件和资料齐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的,除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国际航线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提交法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测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结构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油证书;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相关技术证书。(二)对于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提交法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或者在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对于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颁发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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