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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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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咨询的是社会保险纠纷相关问题。 2、根据《劳动法》第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给你按照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4、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交纳社保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5、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或者投诉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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