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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薪留职规定有: 1、‘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
1、劳动法里已经去除掉了停薪留职这一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薪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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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一,停薪留职政策在国家公务员法出台已废除。第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科级到处级干部可以提前退休,一般是10年假期第三,公务员这个职业比较特殊,也是国家允许执法人员,不能停职。第四,停职政策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制度。一般为24个月。过期不报告视为自动开除。
按劳动法规定,职工不可以停薪留职;但企业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随着劳动法实施,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停薪留职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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