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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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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 1、《》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一)《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二)《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三)《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四)《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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