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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到哪个部门?答:申请廉租住房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申请...
根据《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沈房发[2008]7号文件规定,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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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沈阳有哪些公租房申请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的,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需按照第三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申请条件主要如下: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有城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产权住房人均生活面积小于10平方米;4。未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按房屋改革成本价格或标准购买公共住房;(2)购买贫困住房、住房、经济适用房;(3)参与单位内部资金建设;(4)实施华侨住房政策专用住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购买或出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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