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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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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或由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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