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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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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委托人的办法: 1、委托人应书面写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住址: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现委托在我(单位)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受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若有涂改,须加盖委托人印章。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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