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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或应税货物或劳务(服务)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均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票需要对方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纳税人应当提供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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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户行,税务登记号等。不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只要发票抬头为企业,都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向自然人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只填写自然人的姓名就可以。其余的什么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一律不用填写。 税局的开票新规定只是针对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的情形。 开普通发票给个人,是不需税号的。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个人,购货单位(个人)一栏,可填写个人姓名,也可直接填写“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个人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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