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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是否还有效需要具体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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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是否还有效需要具体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该迟到承诺,就需要对承诺人发出通知,告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就归于无效。二是承诺有效。 3.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或者及时发出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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