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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由实施侵害的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上课期间老师没有制止学生的行为,存在过错,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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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持刀伤人的学生年满十四周岁,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才更容易确认提供凶器的同学/知情不报的同学行为的性质,比如说提供凶器的同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的从犯等.其次,由于事情发生在年满十周岁的初中生之间,且发生在晚自习下课之后,在事发后学校又积极采取了措施,根据,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
《》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学校是否有过错,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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