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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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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棋牌是否算赌博,要看参与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输赢财物的数量是否超出“少量”标准。如果参与网络棋牌只涉及少量财物,不属于刑法上的赌博,自然不构成赌博罪。但“少量财物”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都由各省相关机关作出规定。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五)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六)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七)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以利润为目的,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集体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海外赌博,从中扣除,收取介绍费。以盈利为目的,在电脑网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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